二、B、C公司是否侵权。A公司的案涉商品已经公开发表,B、C公司有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图案与A公司诉请保护的美术作品相比,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系网店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C公司系生产者,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C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表明商品来源,C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A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综上,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已查明的侵权商品的销量、期间、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3.法官说法
在服装市场,美感和创造性设计是重要的竞争力。司法实践中,服装成衣上的图文设计如果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和布局等创作性劳动,具有艺术美感,符合独创性要求,就能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服装图案虽然是常见的蝴蝶结,但是其元素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B、C公司私自将美术作品用于其商品上,系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保护服装设计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不仅有利于促进创作,还能优化服装设计市场环境。服装设计者要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创作时要注意留存底稿,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次,要注意保存作品首次发表的证据;最后,如果在电商平台中发现侵权行为,可通过电商维权平台进行投诉,也可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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